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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伤害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1********,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女)因位于蓝山县**镇**村旁的一茶子山界线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田某乙使用一根木棒打伤被告人田某甲的手部和脚部,被告人田某甲多次将被害人田某乙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打伤被害人田某乙的面部,导致其腰部和脸部受伤。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田某乙系在外力钝器作用下致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胸12椎挫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上述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田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田某丙、田某丁等5人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被害人田某乙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云晖

2020年5月8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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