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48********,汉族,文盲,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务农。被告人田某甲因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17时许,在泗阳县**街道**村**组田某乙家门前,田某乙和邻居刘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田某乙和刘某甲发生撕打,后被告人田某甲(系田某乙叔叔)称看到刘某甲正用铁锹殴打田某乙,被告人田某甲立即从前屋拿出一把菜刀欲将被害人刘某甲杀死,刘某甲头上、右臂、右侧腰部等多处被田某甲砍伤,且田某甲在砍伤过程中造成刘某乙、田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骆某某、刘某丙等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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