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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95********,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田某甲以种植茶树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双江自治县**乡**村**组“邦章坝头”(小地名)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并丢弃在现场。经鉴定,田某甲砍伐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共砍伐林木198株,总蓄积为24.6635立方米,出材总原木14.7981立方米,林木总价值5626元人民币。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田某甲到砍伐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砍柴刀、油锯;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魏某某、金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林地林木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擅自毁损国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7308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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