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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住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患严重疾病于2017年2月28日被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至2020年8月21日止。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巨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5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30日、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电话约被害人许某某到巨野县**镇**村自己家中,告诉许某某如果再挑头找黄某某要账,黄某某说就找人教训他,并说自己可以帮许某某把这件事情摆平,要求许某某给其5000元钱作为平事的费用。许某某将人民币5000元现金交给田某甲时,田某甲给许某某出具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案发后,5000元现金被追退,取得了被害人许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000元现金照片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发还清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段某某、田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光盘、电话录音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被迫处分财产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但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  霞    

检察官:苗祥保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巨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录音录像光盘1张、电话录音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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