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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盗窃、诈骗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90********,汉族,初中,挖机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各项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甲在“**俱乐部”微信群里看到受害人张某某发布的招挖机司机信息,2020年6月3日,田某甲到张某某家里和张某某见面,双方谈妥薪资报酬后,约定第二天开始工作。2020年6月4日,田某甲开着挖机在工地做事,接到债主催债电话,又得知雇主张某某到外地出差不在家中,便萌生将张某某的挖机卖掉还债。于是田某甲将挖机的GPS保险丝拔掉,然后联系拖车将挖机拖到九江市**区挖机二手市场准备卖掉,后因害怕将事情闹大而放弃卖掉挖机。

2、2020 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未将挖机卖出的情况下,又想到利用挖机抵押的形式去借高利贷还债。被告人田某甲通过朋友联系了范某甲(自称“飞哥”)、范某乙(自称“军哥”)的放高利贷的人,谎称被他拖到九江**区二手车市场的挖机是他本人的,并在范某乙看完挖机后,于2020年6月5日与范某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田某甲同时出具了借据。然后在当天15时许收到范某乙转给他的第一笔三万元借款后,被告人田某甲再次联系拖车偷偷将挖机拉回**。而借款人范某乙在不知挖机已被田某甲拖走的情况下,又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田某甲两万四千元,田某甲总共在范某乙处骗取借款五万四千元整。

3、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田某甲为了骗取剩下的两万元借款,又因借钱人范某乙需要看挖机,田某甲担心事情败露,便联系拖车,从**镇工地上偷偷将挖机往九江拖,在去九江的路上,收到了张某某的信息,张某某说已经报警,田某甲于是让拖车司机将挖机拖回**镇工地,后到新开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田某甲投案自首后,瑞昌市公安局移交瑞公(刑)移字[2020]108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田某甲诈骗案移交黄梅县公安局并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钩机租赁协议书、借条、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赣E0****拖车运行轨迹情况说明书证;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程某某田某乙范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范某乙的陈述;4. 黄梅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 梅价认(刑)字[2020]023号 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6张;6.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胜

    检察官助理:徐  橙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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