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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支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涪陵区荔枝街道兴华东路公交车站旁摩托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蓝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田某丙卖给刘某乙。经丰都县**委员会鉴定,该车价值6600元。

2.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易某某(另案处理)、廖某某(另案处理)、田某乙等人在丰都县十直镇十字路212号附近将被害人秦某某的一辆黑色金福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田某乙等人以39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经丰都县**委员会鉴定,该车价值500元。

3.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乙等人在丰都县虎威镇客运站内小区院坝处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黑色坤豪牌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该车被田某甲等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丰都县**委员会鉴定,该车价值2170元。

4.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田某甲与易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田某乙在丰都县仁沙镇统帅电器门市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迅迪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丰都县**委员会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田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价格认定(202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0年109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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