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地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跳蹬场农贸市场,对被害人孙某某实施扒窃,盗窃得一部华为SLA-AL00手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估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子飞

检察官助理:赵  霞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田井富(曾用名田冬琳),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1115351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岩脚镇草原村二组21号附1号,现住地同户籍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同年5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井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田井富在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跳蹬场农贸市场,对被害人孙金仙实施扒窃,盗窃得一部华为SLA-AL00手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金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井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估价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井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井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子飞

检察官助理:赵霞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