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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3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交叉口**网咖上网时,以支付网费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骗走,后将王某某手机微信及捆绑银行卡内的3300元转走消费。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甲家人给付被害人王某某赔偿款8500元,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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