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9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汉族,文盲,居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2018年3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东、田某乙、田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温州瑞安市汀田街道文燕幼儿园对面的小路上,窃得一辆白色的鬼火牌助力车(价值无法认定)。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东、田某乙、田某丙在温州瑞安市汀田街道湖滨路旁的巷子内,窃得一辆黑白相间的鬼火牌助力车(价值无法认定)。
3、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丁、田某戊(均另案处理)在温州瑞安市潘岱街道下湾村联大化工厂门口处的昌泰便利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三十八条香烟、若干散烟及人民币600余元。经认定,被窃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180.66元。
4、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己、田某乙、韩某某、田某丁(均另案处理)在温岭市横峰街道祝家洋村朵朵自选超市后门口,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浙JQY****宝雕牌二轮摩托车。经认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6940元。现同案犯韩某某家属和田某乙家属已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赔人民币共计7000元。
5、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己、田某乙、韩某某、田某丁在温岭市泽国镇牧某某牧西村中行西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经认定,被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4200元。现被窃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伙同田阿东、田某乙等人在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银岙村建设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白色的鬼火牌助力车(价值无法认定);后又行至建设路*号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的鬼火牌助力车。经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窃的车辆价值人民币1300元。现陈某某被窃的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9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乙等人在温州瑞安市飞云街道西河路第二巷**号旁的小路上,窃得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黑色的摩托车、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白色的摩托车以及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的摩托车。经认定,被窃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31192元。现被窃车辆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田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号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桂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海军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宝林、刘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陈某某、欧富海、王某某、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及同案犯韩某某、田某己、田某乙、田某丁、田某戊、田某东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电子卷宗)。
3、认某某具结书壹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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