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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窝藏案)_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友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住伊春市友好区**街**委,因涉嫌窝藏经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以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田某甲在明知另案被告人咸某某已经将被害人郑某某杀害的情况下,为咸某某提供现金以及身份证帮助其逃匿。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伊检二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复印件;

2.​ 证人咸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田某甲明知他人犯罪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哲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居住友好区**街**委**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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