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田某甲,苗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奶名:杨某甲,苗名:**,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7********,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1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辜某某,奶名: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奶名:**,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苗名:**,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5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奶名: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某甲,苗名叫**,外号叫**,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院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苗名叫:**,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5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1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甲,奶名: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4********,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6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苗名:**、**,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石**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9********,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甲,奶名: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3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乙,小名:**,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唐某某、辜某某、熊某某、雷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黄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8日、自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6日);该局第二次重报时以被告人田某乙涉嫌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2019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年初,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吴某甲、袁某甲四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用手锯盗伐杉树60棵制成檩子规格后,雇请吴某甲驾车运输到**镇**街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吴某甲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32棵,立木蓄积3.5137立方米。
2、201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唐某某、杨某甲、王某乙、熊某某四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后面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5米规格檩子后,雇请潘某甲驾车运输到黄平县**镇**村潘某乙家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杨某甲、熊某某、唐某某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84棵,立木蓄积8.6559立方米。
3、201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田某甲、雷某某、杨某甲、熊某某、唐某某、潘某甲六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4.5米规格的檩子后,雇请田某丙驾车运输到**镇**潘某丙家出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潘某丙家购买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42节,材积2.139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2617立方米。
4、 2017年九、十月份,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唐某某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经黄平县林业技术人员对田某甲、唐某某、杨某甲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39棵,立木蓄积3.9196立方米。在盗伐途中向被告人辜某某、王某甲、梁某甲购买其三人盗伐的40棵杉树(经黄平县林业技术人员对辜某某、王某甲、梁某甲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40棵,蓄积4.359立方米),共计79棵杉树、立木蓄积8.2786立方米,制成4.5米规格檩子,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村石某某家和**村**的杨某丙家销售获利。
5、2017年一、二月份,田某甲、杨某甲、吴某甲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并制成规格檩子,雇请吴某甲用驾车运输到**镇**村中桥河王某丙家以80元/棵进行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王某丙家购买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共有杉树檩子48节,材积3.101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7277立方米。
6、201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唐某某、田某甲、杨某甲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吴某甲驾车运输到**镇**村田某丁家以80元/棵的价格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田某丁家购买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50节,材积2.2386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4125立方米。
7、201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田某甲、雷某某、杨某乙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村**以80元/棵的价格销售到王某丁、潘某丁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田某甲、雷某某、杨某乙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49棵,立木蓄积4.1711立方米。
8、2017年八、九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唐某某、杨某甲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村委会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田某甲、唐某某、杨某甲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48棵,立木蓄积5.1143立方米。
9、2017年九、十月份,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俩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吴某甲驾车运输到**镇**村**潘某戊家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潘某戊家购买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36节,材积1.965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996立方米。
10、2017年九、十月,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辜某某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后面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村桥头潘某己家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田某甲、王某甲、辜某某三人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39棵,立木蓄积4.0489立方米。
11、2017年十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吴某乙家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吴某乙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55节、材积2.838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3269立方米。
12、2017年十月份,被告人田某甲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旧州镇柿花树销售到杨某丁、王某戊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杨某丁、王某戊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68节,材积2.890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4062立方米。
13、2017年五月份,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吴某甲驾车运输到**镇**销售到潘某庚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潘某庚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57节,材积2.755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2立方米。
14、2017年冬月,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唐某某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村销售到冉某某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冉某某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35节、材积2.785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246立方米。
15、2017年八至九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唐某某、杨某甲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檩子后,雇请吴某甲驾车运输到**镇**销售到杨某戊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杨某戊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70节,算材积3.3830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1567立方米。
16、2017年11、12月份一天,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销售到潘某辛、龙某乙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潘某辛、龙某乙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量,共有杉树檩子45节,经检尺测算材积为2.935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4744立方米。
17、2018年一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甲、辜某某、潘开祥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销售到王某戊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田某甲、辜某某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进行测算:杉树伐桩41棵、立木蓄积3.9576立方米。
18、2018年二、三月一天,被告人田某甲、雷某某、龙某甲三人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80棵,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销售到杨某己、杨某庚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堆放在杨某庚、杨某己家院坝这80棵杉树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材积5.6939立方米,立木蓄积8.6796立方米。
19、2018年二三月一天,被告人田某甲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旧州镇新车站销售到田某丁家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田某丁购买得的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47节、材积3.009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588立方米。
20、2018年五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甲、辜某某结伙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2米规格原木后,雇请田某乙驾车运输到**镇**加工厂销售获利。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田某甲、辜某某所辨认的伐桩进行检尺测算:杉树伐桩5棵、立木蓄积1.7369立方米。
21、201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到黄平县**镇**村**世行林中盗伐杉树,制成规格檩子后,雇请彭某乙的车运输,在未装车就被查获。经黄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对现场檩子进行检尺测算:杉树檩子61节,材积为2.286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4860立方米。
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伐林木19次,立木蓄积80.9104立方米;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伐林木12次,立木蓄积53.6788立方米;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伐林木7次,立木蓄积33.7670立方米;被告人辜某某涉嫌盗伐林木4次,立木蓄积14.1024立方米;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盗伐林木3次,立木蓄积16.1124立方米;被告人熊某某涉嫌盗伐林木3次,立木蓄积15.4313立方米;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伐林木2次,立木蓄积8.4079立方米;被告人吴某甲涉嫌盗伐林木2次,立木蓄积为8.2414立方米;被告人王某乙涉嫌盗伐林木1次,立木蓄积8.6559立方米;被告人潘某甲涉嫌盗伐林木1次,立木蓄积3.2617立方米;被告人袁某甲涉嫌盗伐林木1次,立木蓄积为3.5137立方米。被告人杨某乙涉嫌盗伐林木1次,立木蓄积4.1711立方米;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伐林木1次,立木蓄积8.6796立方米;被告人梁某甲涉嫌盗伐林木1次,立木蓄积4.359立方米;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六次,立木蓄积共计24.0066立方米,田某乙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11次,立木蓄积共计 58.02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九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补植复绿协议、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非税收入通用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己、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报告、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数据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杨某甲、唐某某、辜某某、熊某某、雷某某、王某甲、龙某甲、杨某乙、梁某甲、吴某甲、潘某甲、袁某甲、吴某甲、王某乙结伙偷砍国家世行林木材出售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田某乙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潘某甲、袁某甲主动投案。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吴某甲、杨某乙、龙某甲、王某乙退缴违法所得,且签署补植复绿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袁某甲、田某乙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佐妮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640****;
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4484****;
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550****;
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75****;
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50****;
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241****;
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66****;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233****;
被告人田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528****.
2.移送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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