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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公诉刑诉〔2014〕2450号

被告人田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组。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9日凌晨0时45分许,朱某梅与被告人田某甲电话联系,向其要求购买500元人民币毒品“冰毒”,双方约定交易地点。当日凌晨1时40许,被告人田某甲与朱某梅见面,朱某梅将500元人民币交予被告人田某甲之后,被告人田某甲将1小包“冰毒”交予朱某梅。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伏击民警将被告人田某甲当场抓获,并其身上缴获毒资500元人民币。朱某梅将其购买的的1小包“冰毒”(经鉴定,重0.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交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疑似毒品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梅、田某渝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官国城

2014年115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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