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号**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给欧某某(已判决)、“矮哥”(真实姓名不详)。2018年5月份某一天的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惠东县**酒吧贩卖毒品K粉给欧某某,收取400元人民币;2018年7月份某一天凌晨1时,被告人田某甲在惠东县**酒吧贩卖毒品K粉给欧某某,收取400元人民币。2018年8月4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田某甲贩卖毒品给“矮哥”,被告人田某甲用微信语音叫田某乙(田某甲哥哥)帮忙把毒品K粉拿到自家大门出门左边电线杆下面放着,等“矮哥”自己来取。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田某甲主动到惠东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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