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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田某甲,小名“强三”、“强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29日被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森林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田某甲与社溪村一组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租用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办事处新园区社区“三湾”用于堆放渣土。2018年年初至2019年10月,田某甲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将来自张家界航校工地、中天鹭鸶湾工地及市城区其他工地的渣土堆放于此。经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田某甲占用林地面积为0.9429公顷(14.1435亩),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关于阳湖坪办事处新园区社区“三湾”弃土乱占林地的报告、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阳湖坪街道办出具的《证明》、租用协议、2018年度永定区阳湖坪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阳湖坪街道办新园区社区出具的《证明》、关于阳湖坪办事处新园区社区“三湾”弃土场是否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证明、中铁十六局集团黔张常铁路项目经理部出具的《关于新园小区三湾弃渣场整改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田某乙、田某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永定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淑云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4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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