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赞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甲作为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代办员,将位于上王小峪村的个人房屋改造为营业厅样式,作为代办处,并在**村**村**村**村设立代办点,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揽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经河北中瑞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审计,被告人田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7,516,321元(含直系亲属存款2,242,770元)。未兑付被害人时某某、田某丁、田辰祥等人共计3,163,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变更情况、元南投资担保担保现金账本、河北元南投资金融管理册、赞皇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函、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宣传材料、上王小峪代办点照片;
2、河北中瑞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流水详单、河北元南投资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非吸案集资人员统计表、田某甲直系亲属存款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被告人田某甲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现实表现;
4、证人商某甲、田某乙、王某某、魏某某、田某丙、郑某某、商某乙证言;
5、被害人时某某、田某丁、田辰祥等人陈述、上王小峪村民控诉材料;
6、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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