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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单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21281616080221H,单位地址湖北省赤壁市**镇。 

被告人田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54********,汉族,高中,湖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湖北省赤壁市**镇**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16日经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批准,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甲2004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以公司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利用公司职工、亲戚、朋友等对外宣传,采取高息吸收存、借款、吸收股东分红等方式,先后向毛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17268449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因公司亏损和背息过重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在巨额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甲于2019年元月逃逸。

具体情况如下:

一、被告单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甲以高息吸储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298449元,至案发未归还。

1.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承诺年利息5%先后找毛某某存款440000元;                             

2、2006年3月至2018年元月,承诺年利息15%先后找熊某某存款800000元;

3.2006年3月至2018年8月,承诺年利息15%先后找但某甲存款600000元; 

4.2006年3月至2018年10月,承诺年利息15%先后找袁某某存款500000元;

5.2010年10月,承诺年利息10%找李某某存款120000元;

6.2016年7月6日,承诺年利息10%找陈某某存款50000元

7.2008年2月至2018年2月,承诺年利息15%先后找但某乙存款60000元;

8.2015年4月21至2018年4月21日,承诺年利息15%先后找余某某借款110000元;

9.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贺某甲存款240000元;

10.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田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田某乙存款1098400元;

11.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承诺年利息5%先后找李某丙存款250000元;

12.2015年2月至2015年9月,承诺年利息20%先后找李某丁、张某某、熊某某存款300000元;

13.2015年3月28,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丁某某存款100000元;

14.2018年3月29日,承诺年利息5%先后找曾某某存款55000元;

15.2008年6月至2018年11月,承诺利息5%先后找贺某甲存款11845元;

16.2008年6月至2018年11月,承诺利息5%先后找贺某乙存款44000元; 

17.2007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承诺年利息8%先后找候某某存款140000元;

18.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承诺年利息5%先后找许某某存款20000元;

19.2017年12月8日,承诺年利息5%找黄某某存款40000元; 

20.2016年7月,承诺年利息5%找贺某乙存款100000元; 

21.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2日,承诺年利息5%先后找饶某甲、贺某丁母女俩存款100000元;

22.2017年3月20日,承诺年利息8%,找曹某某存款150000元;

23.2015年3月25日,承诺年利息10%找李某乙存款55000元;

24. 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先后找孔某某存款240000元,承诺年利息10%,到时还本付息,孔某某获得利息49000元。

25.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9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饶某乙存款70000元;

26.2015年11月至2018年2月9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贺某丁存款30000元;

27.2016年10月24日,承诺年利息5%找沈某某存款100000元; 

28.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先后找田某丁存款75000元,承诺年利息10%;

29.2013年11月2日,承诺年利息10%找沈某某存款71681元;。

30.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28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杨某某存款110000元;

31.2016年7月,承诺年利息10%找田某甲存款100000元; 

32.2016年10月15日至2017年3月30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杨某某存款70000元;

33、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7月6日,承诺年利息10%,找田某丙存款110000元。

34.2013年元月,承诺年利息10%找邱某某存款80000元;

35.2014年5月29,承诺年利息10%找钱某某存款60000元; 36.2016年3月16日,承诺年利息10%找刘某某存款100000元; 

37.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日,承诺月息3分先后找黎就存款200000元;

38.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黎某乙存款121000元;

39.2009年2月至2013年3月,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袁某某、宋某某母女俩存款185000元;

40.2016年7月12日,承诺年利息5%找陈某甲存款100000元; 41.2017年10月,承诺年利息5%找龙某某存款100000元;

42.2017年11月16日,承诺年利息10%找黄某丁存款43000元; 

43.2015年4月27日,找黄某丁存款17000元,承诺年利息10%, 

44、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8月2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马某某存款150000元;

45.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8月2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钟某某存款30000元;

46.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8月2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马某乙存款50000;

47.2008年7月3日至2016年9月6日,承诺年利息18%先后找曾某某存款260000元;

48.2017年10月28日至2018年5月23日,承诺年利息10%找龚某某存款530000元。

49.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2日,承诺年利息8%先后找向某甲存款20000;

50.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2日,承诺年利息8%先后找向某乙存款30000;

51.2016年6月21日,承诺年利息5%找饶某丙存款10000元;

52.2010年2月24至2018年2月24日,承诺年利息5%先后找刘某某存款200000元;

53.2015年7月18日,承诺年利息5%找张某某存款40000元; 

54.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7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满某某存款150000元;

55.2016年1月30日,承诺年利息5%找饶某丁存款30000元; 56.2016年11月,承诺年利息5%找张某某存款110000元;

57.2019年1月31日找孔某某( 存款2800元,承诺年利息5%;

58.2016年3月31日,找田某丁存款20000元,承诺年利息5%, 

59.2009年5月至2016年5月,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袁某某存款388098元;

60.2009年4月29日至2010年2月22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郑某某存款137000元;

61.2016年9月8日,找邱某某存款90000元,承诺年利息5%

62.2012年3月18至2017年11月23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仇某某存款350000元;。

63.2016年7月22日,找杨某某存款150000元,承诺年利息5%, 

64.2018年6月20日,承诺年利息10%找刘某某存款80000元;   

65.2017年11月24至2018年8月18日,承诺年利息12%先后找邱某某存款410000元。

66.2018年3月3日,承诺年利息10%找皮某甲存款130000元; 

67.2016年3月30日至2017年3月30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皮某乙存款30000元;

68.2016年7月6日,找饶某乙存款216000元,承诺年利息10%; 

69.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1月3日,承诺年利息12%先后找葛某某存款345000元。

70.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12月12日,承诺年利息12%先后找孙某某存款80000元;

71.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8月4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余某乙存款50000元。

72.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0月7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贺某丁存款40000元;

73.2015年4月28日,找贺某乙存款60000元,承诺年利息5%; 74.2018年5月19日,承诺年利息10%找江某某存款45000元;

75.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2月3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游某某存款54000元;

76.2018年7月27日,承诺年利息12%找张某某存款40000元; 

77.2018年3月28日,承诺年利息10%找江某某存款50000元; 

78.2016年3月16日至2016年6月1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陈某某存款80000元;

79.2018年11月19日,承诺年利息10%找雷某某存款20000元; 

80.2011年4月30日至2011年7月4日,承诺年利息10%先后找刘某某 存款60000;

 81.2016年3月18日,找聂某某存款37000元,承诺年利息5%; 

82.2015年11月19日,找贺某某存款20000元,承诺年利息5%, 

83.2017年4月2日,承诺年利息5%,找贺某甲存款10000元; 

84.200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承诺年利息10%找雷某乙存款300000元;;

 85.2018年1月25日,承诺年利息15%找张某某存款100000元; 

86.2015年2月8日至2019年2月8日,承诺年利息20%找胡某某存款150000元;

 87.2018年11月16日,承诺年利息8%找何某某存款50000元;

88.2015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7日,承诺年利息10%找向某某存款250000元;

89.2017年1月17日,承诺年利息10%找谢某某存款50000元; 

90.2017年1月6日,承诺月利息3.5分找代某某存款1000000元;

 91.2017年4月14,承诺年利息15%找刘某某存款250000元; 

92.2017年4月25日,承诺年利息15%找袁某某存款100000元; 

93.2017年2月24日,承诺月利息3分找李某某存款470000元; 

94.200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4日,承诺年利息10%找贺某甲存款70000元;

95.2015年9月2日,承诺年利息10%找饶某乙、饶某丙、饶某丁存款180000元;

96.2016年12月12日,承诺年利息12%找吴某某存款35000元;。

97.2016年9月28日,找田某某存款20000元,承诺年利息12%; 

98.2017年7月10日,找周某乙存款15000元,承诺年利息10%, 

99.2014年9月24日,承诺年利息15%,找卢某某存款100000元; 

100.2016年5月31日,承诺年利息10%,找贺某乙存款350000元;

101.2015年2月8日,承诺年利息10%找贺某丙存款150000元; 

102、2018年11月先后找尹某某存款186625元;

103、2017年3月找贺某丁存款500000元;

二、被告单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甲以吸收入股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朱某某、尹某某、雷某乙、谢某某、饶某丁等)970000元,至案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员名单和本息金额统计表、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基本信息;2.证人孔某某、胡某某、贺明、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等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向某某、卢某某、李某某、贺某某、袁某某、刘某某、仇某某、代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湖北同业会计师事务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需要,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在单位犯罪中负领导和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林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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