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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湄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田某甲通过QQ联系以1100元价格购买光学瞄准镜、红外线瞄准仪、射钉枪、消音器、枪托、枪管等枪支部件,后将部件组装一支枪支,用于打鸟。田某甲并将枪支存放在湄潭县**街道**村**组家中自己房间,将光学瞄准镜、红外线瞄准仪、消音器、射钉弹、钢珠等物存放在家中二楼一房间。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湄潭县**街道**村**组**号**楼田某甲自己居住的房间内现场查获田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在二楼一房间内查获光学瞄准镜、红外线瞄准仪、消音器、射钉弹、钢珠等物。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系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田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扣押枪支、光学瞄准镜、射钉弹、钢珠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江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19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本案扣押枪支、光学瞄准镜、射钉弹、钢珠等存于湄潭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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