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83********,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田某甲携带非法持有的自制射钉枪至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至**村**路附近的山林进行狩猎。次日凌晨2时左右,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的工作人员对该地区进行保护区巡护,当工作人员行至**村**组**路上时,查获了携带自制射钉枪狩猎的被告人田某甲,同时查获了被告人田某甲猎获的四只野生动物死体,后将该案依法移交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经临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以射钉弹火药能源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田某甲所猎获的四只野生动物,其中一只是社鼠(Rattusniviventer),属啮齿目鼠科兽类,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只社鼠的价值为50元;其中一只是白腹鼠(Niviventercoxingi),属啮齿目鼠科兽类,没有列入国家、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没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能确定其价值;另两只是赤腹松鼠(Callosciuruserythraeus),属啮齿目松鼠科兽类,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两只赤腹松鼠的价值为300元。一只社鼠和两只赤腹松鼠的价值合计350元(叁佰伍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枪支及动物死体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田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并进行狩猎野生动物,侵犯了我国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居住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被告人无联系电话,可联系组长李某某:1352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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