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1********,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以老鹰捕食家鸡为由,于2020年3月5日在沧源县**镇**村委会**组甘蔗地里面,小地名为“荣欧”的一棵云南松树桩上利用铁夹非法猎捕到一只“老鹰”,在带回家中后,妻子赵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帮田某甲和田某乙分别同非法猎捕的“老鹰”拍照,于2020年4月15被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发现,经沧源县森林公安进一步侦查发现,田某甲已于当日(3月5日)傍晚6时许将其利用铁夹非法猎捕的“老鹰”杀害,并同家人田某乙、赵某某、田某丙和李某某5人食用,经云南源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的老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25000元人民币(即:贰万伍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两张老鹰物证照片、铁夹一个,直径8厘米。
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丙、李某某、田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指认、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伟
检察官助理:李霞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2647****。
2.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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