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邳州市开发区戴圩街、戴圩街道仕庄村,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成品油给田某乙、马某某、田某丙等人,累计价值20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17时许,邳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被告人田某甲家中扣押了25KG白色塑料桶装汽油11桶,并将被告人田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马某某、田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军舰
检察官助理:宋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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