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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非法经营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田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邳州市开发区戴圩街、戴圩街道仕庄村,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成品油给田某乙、马某某、田某丙等人,累计价值20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17时许,邳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被告人田某甲家中扣押了25KG白色塑料桶装汽油11桶,并将被告人田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马某某、田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军舰

检察官助理:宋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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