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田某,男性,1993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30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家住贞丰县**街道**村**组1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至4月27日被临时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贞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在贞丰县永丰街道**组,将被害人王某某放于院坝内的挖机炮钎二个和挖机斗销一根盗窃。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挖机炮钎、斗销价值为1556元人民币。
2、2020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取保侯审期间,驾驶二轮摩托车到贞丰县永丰街道“**轮胎”修理店门口,将曾某某放于修理店门口的六个货车轮胎钢盆、三个千斤顶、一根轮胎手击杆、一个轮胎夹子盗窃,并销赃得1492元人民币。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个千斤顶、一根手击杆和一个轮胎夹子价值1544元人民币。
3、被告人田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出,在江西省南昌市**公园多次盗窃工地物品,2020年4月23日,田某通过网约货车司机将在该工地盗窃的铁扣件和螺文钢筋运输销赃时,被驾驶员发现后报警,田某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其盗窃的铁扣件510个、螺文钢筋42根。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价格监测认定局价格认定,被盗铁扣件和螺文钢筋价值2497.75元。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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