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2415号
被告人田某(冒名李某洋),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2016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小某”(另处理)窜至我市*区**市场**网吧内,先后扒窃被害人李某国、陈某利的手机2台(共价值人民币317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手机未缴回。
2、2016年8月24日凌晨6时某某,被告人田某伙同“小某某”窜至我市**区***路**网吧内,扒窃被害人陆某豪的手机(无法核价)时被其发现并紧追至网吧一楼,“小某”为抗拒抓捕而使用辣椒水喷向被害人陆某豪眼部。随后,被害人陆某豪从“小某”处夺回被盗手机后,被告人田某伙同“小某”逃离现场。
3、2016年8月29日凌晨6时某某,被告人田某伙同“小某”、“阿某某”(另处理)窜至我市**镇**工业区**网吧,由“阿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田某、“小某”进入网吧内先后扒窃被害人程某虎、谭某军等人的手机3台(共价值人民币1480元)。随后,被告人田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的3台手机。破案后,其中2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程某虎、谭某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第2次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泓玥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5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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