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丁,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自报),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甲于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7月28日期间,通过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购进假冒“奥迪(AULDEY)双某某”、“图片A”、“火力少年王”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悠悠球”及配件盖,并雇用被告人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罗某某等人,在普宁市流沙南街道马栅村“令德楼”内通过淘宝网店“喜品装饰之家”、“tyg田某戊贵”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悠悠球”。至2015年7月28日被查获时,销售金额共计25638.74元。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悠悠球8258个、配件2000个及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电脑4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悠悠球货值金额为660438元:其中“冰某某”2910个(价值384702元)、“玄魔”803个(价值103587元)、“战神天星”1087个(价值55437元)、“飞火流星”130个(价值17212元)、“黑剑”900个(价值95400元)、“梦幻精灵”200个(价值4100元)、“寒冰”308个、“超级光子精灵”1587个、“冰魄”50个、“星际火狐”283个(上述四种产品不予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某鹏的证言;2.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罗某某的供述;3.破案经过;4.户籍证明、辨认笔录;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6.现场照片、赃物照片;7.交易记录、快递单据;8.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9.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等书证;10.民事和解协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罗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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