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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等12人赌博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1、被告人张**,绰号:张**、老**,男,汉族,19**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四川省******1组,捕前住喀什市****室,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2、被告人田**,绰号: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地:四川省****号,捕前住喀什市**出租房,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依法被逮捕。2007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4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

3、被告人江**,别名:**,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 ,无业,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捕前住喀什市****出租房,户籍地:重庆市****,2019年3月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被重庆铁路公安处重庆北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2019年3月11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4、被告人黄**,绰号:黄**,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喀什市****号,捕前住喀什市****号,2019年4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5、被告人郑**,绰号:**,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捕前住喀什市****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6、被告人刘**,男,汉族,19**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捕前住重庆市**,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1日刘**向重庆市**公安局刑警队投案),2019年6月13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7、被告人钟**,别名:**,男,汉族,19**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捕前住喀什市****,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依法被逮捕。2004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2005年9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09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

8、被告人马**,绰号:**,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身份证号码:65**,户籍地:新疆**号,捕前住喀什市**,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9、被告人宋**,别名:宋**,男,汉族,19**年**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打工,户籍地:重庆市**号,捕前住喀什市**,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10、被告人关**,绰号:**,男,汉族,19**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捕前住喀什市**。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抓获羁押),2019年6月13日依法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张**、黄**、江**、郑**、宋**、钟**、马**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4日喀什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刘**、关**涉嫌赌博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我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喀什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喀什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郑**(在逃,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被告人田**、宋**(绰号老宋,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喀什市**二楼、喀什市大**内开设赌场,商量抽头渔利按照郑**40%、张**20%、田**20%、宋**20%比例分红。2017年12月,郑**、张**又在喀什市**开设赌场。郑**、张**、田**、宋**在开设赌场期间组织**、游**、马**、彭**、金**、张**、余**、何**、侯**、叶**、卞**、张**、王**等多人打“二八杠”等方式聚众赌博,每场赌资有3万元至6万元不等,郑**安排被告人江**(郑**的妹夫)在赌场抽水,按照500元抽30元、1000元抽50元的标准抽水,基本上每场抽水1万元至3.5万元不等,每天晚上赌场结束后被告人江**将当天的水钱交给郑**、田**、张**、宋**组织开设赌场的人,并按照以上比例分赃,被告人田**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张**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江**非法获利1.05万余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黄**将喀什市**房提供给郑**、张**等人用于开设赌场,期间郑**、张**等人共组织赌博十几场,郑**每天向黄**支付场地使用费,黄**非法获利1.4万元。

被告人郑**在喀什市**、喀什市**内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以提供1万元资金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非法获利1.72万余元。

被告人刘**在喀什市**、喀什市**内、喀什市**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以提供1万元资金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非法获利0.38万余元。

被告人钟**和马**每人出资2万元合伙在喀什市**、喀什市**内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以提供1万元资金收取500元利息的方式,被告人钟**和马**每人非法获利0.3万余元。

被告人宋**在喀什市**、喀什市**内赌场给赌博的人提供资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0.14万余元。

被告人关**在喀什市**、喀什市**内赌场看门放哨,田**给其发钱,共非法获利0.7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全额退缴非法所得1.4元、马**全额退缴非法所得0.3元、刘**退缴非法所得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黄**、郑**、刘**、钟**、马**、宋**、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有前科。被告人张**、田**、黄**、郑**、刘**、钟**、马**、宋**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雪童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江**、黄**、郑**、刘**、钟**、马**、宋**、关**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53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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