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24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50********,汉族,高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捕前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8年1月10日对田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被释放。因发现新证据,于2018年10月1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聚鑫粮油经销部明**拟定了一份承租合同,由田某某一次性付款20.5万元,承租公司位于108国道西侧的两层共计四间门面楼房,承租期限20年,后因田某某承租费用未结清,双方暂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
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盖房需要资金为由向杨某借款,并在承租合同上私盖公章,将四间门面房抵押给杨某,向其借款30余万元。
2014年12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盖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郝某某借款,并在承租合同上私盖公章,将四间门面房抵押给郝某某,向其借款10.36万元。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盖房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某借款,并在承租合同上私盖公章,将四间门面房抵押给李某某,向其借款20万元。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盖房需要资金为由向亢某借款,并在承租合同上私盖公章,将四间门面房抵押给亢某,向其借款10万元。
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盖房需要资金为由向鐔某借款,并在承租合同上私盖公章,将四间门面房抵押给鐔某,向其借款10万元。
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以盖房周转资金为由向罗某某借款,并将自己位于崞阳108国道旁的新建两层门面房抵押给罗某某,向其借款30万元。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办理信用卡需要资金为由,隐瞒已将新建两层门面房抵押给罗某某的事实,又将该门面房抵押给李某某借款15.1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在借款时与各被害人约定2.5-4分不等利息,期间曾归还部分利息、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史秀云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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