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75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7********,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8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10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街*街其租住处等地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燕某某、马某甲联系,谎称其能为他人办理贷款,以收取贷款手续费的名义骗取燕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马某甲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燕某某、马某甲于2016年10月16日至18日,在杨村街**商厦*座****号等处,通过微信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被告人田某某给付人民币15500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燕某某、马某甲陈述;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证言;
3.微信转账截****;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唐明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3页;
3.随卷移送: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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