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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诈骗案)_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田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街**号,住江苏省常熟市**镇*贸**号公馆*座**楼。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害人孙某某在朋友李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李某某的女友被告人田某,李某某称被告人田某可以为孙某某购买台前县公安局处理的一辆丰田**越野车,孙某某相信并同意购买。2019年1月3日,孙某某与李某某、被告人田某见面后,因被告人田某称未带银行卡,孙某某向李某某农行账户转入45000元支付部分购车款,后李某某转给被告人田某25000元;之后,孙某某又于2019年1月12日、1月21日分通过农行账户、微信给被告人田某转入购车款15000元、41000元、55000元,被告人田某收到钱款后同日或者次日又通过中行账户、微信等转账给李某某共计50287元。约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田某为孙某某提供了一张放车证明,并带着孙某某等人到台前县公安局看车,之后被告人田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孙某某始终未能提走,且被告人田某始终未归还购车款给孙某某。经查,被告人田某并无能力购买该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付秀丽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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