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455号
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2017年10月26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执行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7月19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6日、10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田某使用号码为1353516****、微信名为“Wiay**”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向吸毒人员张某贩卖毒品冰毒,收取人民币550元。
同年7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田某以上述手机为联络工具收取邓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300元,当晚9时许,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区**巷**号之**房向邓某某(另案处理)提供一包毒品,后二人伙同张某共同吸食。在此过程中,邓某某(另案处理)又向被告人田某上述微信账号转账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田某再次向其提供一包毒品。后邓某某(另案处理)携带该包毒品连同三人吸剩下的一小包毒品离开。
次日凌晨0时许,邓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圆梦住宿213房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边缴获一个烟盒,烟盒内有上述毒品(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0.32克),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台。随后,邓某某(另案处理)配合公安人员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村**区**巷**号之**房抓获被告人田某,公安人员从被告人田某身上缴获手机1台,在上述住处缴获吸毒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附件1份;
3、视听资料5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5、扣押的物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6、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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