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田树起,绰号“狗哥”,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段**排**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栋**门**号。2013年8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树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初一天,被告人田树起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沽集市门口马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
2、2018年1月8日,被告人田树起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大道公交站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一袋。
3、2018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树起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沽集市马路边车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可疑物一袋,后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吸毒人员赵某某手中扣押毒品可疑物无色晶体一袋(重0.92克),民警从被告人田树起上衣右口袋中查获毒品可疑物一袋(重4.08克)、分装小塑料袋五个、电子秤一个,从被告人田树起上衣左侧内口袋查获钱包一个,内有毒资人民币500元。经检验,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称量笔录;
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树起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树起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树起现在住处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990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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