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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梦楠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田梦楠(曾用名田梦交,绰号大白交),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2********,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8月19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梦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镇***村***活动室,将蒙自市************堆放在活动室内的六台水冷机组(压缩机)、铜管等物品盗走并分别进行销赃。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六台水冷机组(压缩机)价值人民币38400元。

2、2020年3月22日13时至15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镇**街***号“********”店铺内,将被害人邓某某家店铺门口三袋价值750元的桃子套袋盗走。

3、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镇***村**号门口(***对面),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金鹏牌三轮电动车(车架号:X16070026811)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29.03元。

4、2020年4月7日7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镇****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黑色云******号大迅鹰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XLY201403240000036,电机号:14033998)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3元。

5、2020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新安所镇**街“蒙自市*********”(****)铺面仓库内,将童某放在里面用泡沫箱装着的7箱枇杷盗走。被盗枇杷品种为大五星,熟果,每件泡沫箱枇杷净重16公斤。经蒙自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7箱枇杷价值人民币2240元。

6、2020年4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镇**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栾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绿源牌TDR1390Z型二轮电动车(车驾号:192821511120663,电机号:LYDM5B0403114Y1591AQE560591)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元。

7、2020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到蒙自市***镇红河大道转***镇路口“***********”旁边的大门里面,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盗走。

8、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田梦楠和“老五哥”(另案处理)一起到蒙自市*******酒吧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云******号爱玛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876221405456469)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蔡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田梦楠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梦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梦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梦楠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梦楠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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