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12号
被告人田永明,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乡**村**组**号。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永明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田永明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小区入口处的一辆之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由徐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
2020年11月12日,民警将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的田永明解回到案,田永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2020年6月5日,徐某某赔偿被害人向某某人民币2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永明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辨认、辨认作案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永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永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永明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永明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田永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永明因犯罪被判刑,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本罪还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永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欢
检察官助理 高李涛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田永明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二卷,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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