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田永红,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永红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田永红出于好奇,通过在网上购买枪支零部件,对其自有的一把射钉器进行组装改造,制造成以射钉弹为火药动力、能够击发钢珠的疑似枪支,后田永红将该疑似枪支放在其位于酉阳县**镇**村**组**号家中一楼卧室内的衣柜下,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该枪支具备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永红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永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永红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永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田永红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田永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检察官助理 梁栋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田永红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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