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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波盗窃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田波,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镇**组**号。因盗窃,于2010年1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波盗窃案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被告人田波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老爷车旁进入被害人谷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谷某某放置的一个女士高仿LV手提包(内有卡包一个、购买价值为2649元的华为NOVA4手机一部,价值2000余元的金戒指一枚以及其他物品若干)盗走,后将包内的华为手机和卡包拿走后将手提包丢弃。经仁怀市人民价格发展改革局鉴定,被盗的华为手机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购买手机发票及戒指照片、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波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波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72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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