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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波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田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石柱县**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石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田波通过木梯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石柱县**街道**村**组的家中,盗取一部ipad和三部手机,田波以25元卖掉三部手机、以280元卖掉ipad。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田波从石柱县**街道**超市后门窗户进入超市内,盗取超市内软天子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5包、软中华香烟3包,并盗取超市内一个小型保险柜,田波将保险柜藏匿于石柱县南宾街道薛井中铁十六局对面河边一土坎处。2020年4月20日,田波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清点保险柜内有现金3721.3元。

田波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波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权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波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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