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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波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76号 

被告人田波,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村**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期**区**幢**。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中午15时许,被告人田波在与王某某联系后,将一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后田波将冰毒(0.37克)放置于南岸区**花园**期**区**幢**门外消防栓内。同日15时30分许,王某某再次与田波联系购买冰毒,并支付毒资200元,田波将冰毒(0.44克)装好后出门准备交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公安民警在田波家中查获冰毒二包(0.62克、1.5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田波于2020年6月3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波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波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田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波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  察  官:周琳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波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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