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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海兵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五部刑诉〔2018〕412号

被告人田海兵,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号码513524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9月4日予以假释,2015年 3月2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酉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酉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酉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海兵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田海兵为售卖获利,以3000元的价格,向田某甲购买了田某甲位于酉阳县酉酬镇沙子坝村5组小地名“白龙洞火烟偏岗”山林内林木。同年12月,田海兵雇佣黄某某、袁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等人,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山林内188株杉木砍伐。砍伐过程中,田海兵将其中一部分林木以2000余元的价格变卖。2018年3月1日,酉阳县森林公安局接举报后,电话通知田海兵到案。

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0日,经重庆泽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勘验测算,被告人田海兵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2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社区矫正证明书、林权证、林业站证明、回复、检举信、线索转递函、重庆泽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林木蓄积计算报告等书证;

2.勘验、辨认笔录;

3.证人黄某某、袁某某、白某某、田某甲、田某乙、张某某、谭某某、田某丙、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海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海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超

检察官助理:邱雨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海兵现羁押于重庆市酉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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