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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海贵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田海贵,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海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田海贵为偿还贩毒人员罗某某(在逃)给其分冰毒吸食的人情,主动联系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处罚)表示能够联系冰毒,且若杨某某需要可以联系其购买毒品,后田海贵先后四次帮助杨某某到罗某某手中购买冰毒,共计2.5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的一天,吸毒人员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田海贵表示要购买200元或300元冰毒,田海贵同意后,驾车前往凤凰县**镇**村并从罗某某手中拿到用透明塑料口袋包装的约0.5克冰毒。随后田海贵在凤凰县**镇**桥头将从罗某某手中拿到的冰毒交给了杨某某。

2、2019年2月一天,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田海贵表示要购买200元或300元冰毒,田海贵同意后,驾车前往凤凰县**镇**村并从罗某某手中拿到用透明塑料口袋包装的约0.5克冰毒。随后田海贵在凤凰县**镇**桥头将从罗某某手中拿到的冰毒交给了杨某某。

3、2019年3月8日12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田海贵表示要购买500元冰毒,同时杨某某将500元购毒款通过微信转给田海贵。后田海贵与杨某某及杨某某的朋友一起驾车前往凤凰县**镇**村找罗某某。到达**村后,杨某某与其朋友下车在**村路口等候,田海贵驾车独自前往罗某某处购买冰毒。随后,田海贵将从罗某某处拿到的不少于1克的冰毒交给了杨某某。

4、2019年4月15日8时许,杨某某微信联系田海贵表示要购买200元冰毒,同时杨某某将200元购毒款通过微信转账给田海贵。后田海贵前往**镇**村找罗某某拿货,拿到冰毒后,田海贵将约0.5克冰毒装在一个纸盒内并委托吉信至乾州的中巴车司机带至乾州,后杨某某到中巴车上将冰毒取走。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田海贵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海贵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海贵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帮助他人先后四次贩卖冰毒,共计2.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海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政华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田海贵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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