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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润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田润,绰号田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遂宁市蓬溪县**镇**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润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的一天,因向某某(另案处理)不愿继续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赌场当股东而遭到刘某某威胁一事,夏某某(已判决)与刘某某约定在遂宁市高金公司附近斗殴。后夏某某纠集被告人田润、梁某某(已判决)等人,被告人田润又纠集刘某某(已判决)等人携带枪支参与斗殴。刘某某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枪支,安排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张某甲(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赖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黄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斗殴。当晚,双方驾驶车辆在高金公司附近追逐,并持枪互相射击。

被告人田润于2020年9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润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田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世阳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润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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