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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煜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田煜,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9日。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煜于2017年7月至12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李某某结识后,以“谈恋爱”为名与李某某通过微信聊天交往,期间,被告人田煜编造为母亲治病等理由,多次向李某某借钱,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方式,陆续向田煜转款人民币88500元。后被告人田煜因李某某多次要求其还款,遂断绝与李某某的联系。现被告人田煜家属已代为向李某某退赃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田煜另于2017年6月至8月,以同样手段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89800元,后逃匿。现被告人田煜家属已代为向王某某退赃人民币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朱益平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煜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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