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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玉奎、郭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田玉奎,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俊杰,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202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3月15日)。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黄俊杰武汉市汉阳区轻逸酒店610房间内,为索回输给被害人朱某某牟某某的赌资,伙同被告人田玉奎朱某某牟某某控制在房内数小时,并采取持刀恐吓和殴打的方式,逼迫朱某某牟某某分别向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退回所赢赌资人民币18800元、9230元和3000元,后将两名被害人释放。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田玉奎在其租住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郭某某经电话通知至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二桥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黄俊杰在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二桥街派出所所外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现场照片、转账截图;2. 人口信息表、医院病历、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牟某某的陈述;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为索取赌债,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玉奎黄俊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玉奎黄俊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 讷

检察官助理 殷 婷

2020429

附件:

1. 被告人田玉奎郭某某黄俊杰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6.随案移送:补充材料一份(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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