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田睿,曾用名田永红,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2011年5月被杭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田睿在北京西站第四候车室第四检票口处,趁被害人李某某(男,58岁,河南省人)排队检票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左后裤兜内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盗走。
被告人田睿在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过程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查询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睿的供述;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以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睿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睿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睿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睿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琦
检察官助理 郑巍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睿现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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