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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石头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田石头,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1********,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号,现住澜沧县**镇**社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29日由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石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20年8月2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石头和被害人张某某系母子。被害人张某某年满89岁,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人田石头照顾其生活起居。2020年5月16日傍晚,被告人田石头因酒醉,用菜刀向睡在卧室的被害人张某某颈部砍了两刀致其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田石头先后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告诉社区保安粉某某、杨某某,同时告诉杨某某可以报警,然后自己留在自家门前草坪处。杨某某查看情况后及时向社区主任周某某汇报,周某某报警,民警在**社区**栋**单元楼门口过道抓获被告人田石头。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机械性损伤致左侧颈总动脉、甲状腺上动脉断离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田石头向社区保安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且主动表示让他人报警,之后留在案发现场未逃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及案件相关的刑事照片;2.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田石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指认现场及侦查阶段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石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石头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石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石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石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誉闻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石头现在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自行补充侦查材料13页,DVD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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