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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福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田福军(绰号钱福俊),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号)。被告人田福军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8月4日被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因逃匿,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并于当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福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福军伙同高某某、荆某某、李某某(上述三人均已判刑),自2009年至今,在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等地,组织、领导一个以购买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鹿茸灵芝胶囊为名,发展传销人员、骗取财物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按照业务员、主任、科长、经理、总经理、董事由低到高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田福军系该传销组织的董事级别,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部分被传销组织保管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身份证;

2.工资表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福军和同案人高某某、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福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福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福军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12月18

附:

    1.被告人田福军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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