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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福海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田福海,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德江县**镇**村**2018910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6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福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田福海溜门进入本县**街道**路**号五楼,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卧室衣架上一只黑色挎包内的200元左右现金。在被王某某抓获后,田福海挣脱王某某控制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前科材料、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福海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福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福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福海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福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雨晴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福海现被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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