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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茂江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田茂江,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茂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田茂江先后六次到漳州市芗城区多地盗窃摩托车共计6辆,数额合计人民币679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田茂江在漳州市芗城区**花园**幢楼下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芗城D****号欧峰牌磨砂黑色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一辆。

2.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田茂江在漳州市芗城区**山**宿舍**幢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芗城E****号台铃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233元)一辆。

3.201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田茂江在漳州市芗城区**路**楼**楼楼下盗走被害人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芗城A****号雅迪牌白色电动车(价值无法鉴定)一辆。

4.2019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田茂江在漳州市芗城区**村**大厦**幢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台江*****号福临门牌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814元)一辆。

5.2019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田茂江在漳州市芗城区**城后面(北侧)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龙海*****号日阳牌黄色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417元)一辆。

6.2019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田茂江在漳州市芗城区**村**大厦**幢楼下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芗城*****号雅迪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1333元)一辆

被告人田茂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田茂江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茂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茂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67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茂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茂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伟

代理检察员:周维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茂江现逮捕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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