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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萍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田萍,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现住该地。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萍向李某某(已判刑)称自己的弟弟田某某(另案处理)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医院事业编制工作,让李某某寻找需要办理工作的人,田萍伙同李某某、田某某以办理工作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

2017年4月被害人刘某甲通过中间人王某某要为其儿子刘某乙办理工作,王某某向刘某甲收取42万元钱用于办理此事,王某某得知李某某(假冒冯某某的姓名、职业)能够为他人办理工作,将从刘某甲处得到的320000元钱交给李某某为刘某办理工作。李某某将从王某某处收取32万元中的25万元交给田萍、田某某让田萍、田某某为刘某乙办理工作。

之后被害人刘某甲因儿子刘某乙的工作迟迟办不下来,屡次催问李某某,2018年11月李某某将从田某某处获取的“报到派遣通知函”交给刘某甲,谎称刘某乙工作已经办理成功,但是不许刘某乙到医院报到。至案发前在被害人刘某甲的催要下李某某返还给刘某甲8万元钱,剩余钱款被田萍、田某某、李某某等人占为己有。

经鉴定 “报到派遣通知函”上的“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系伪造。

2020年6月29日14时,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将被告人田萍抓获。

被告人田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报到派遣通知函、田萍出具的收条等;

2、证人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田萍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田萍系主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田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萍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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