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田超超,男,199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xxxxxxxx,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xxx办事处xxx居委会xx组xx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1月6日、2017年3月10日、2019年3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2020年4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 2015年6月26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15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18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超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田超超分别在永定城区仁康医院、丽人医院内两次盗窃他人财物。
1.2020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田超超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仁康医院,进入3楼306室,将病人家属彭xx的VIVO X23手机盗走。经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99元。
2.2020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田超超来到永定区崇文办事处丽人医院,进入5楼501室,将住院病人卢xx置放于枕头下的现金10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田超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告人田超超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卢xx、彭xx的陈述;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超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超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超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超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超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超超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超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燕益华
检察官助理:孙召锡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超超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