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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野、张某甲、付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田野,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当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中等专科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分公司保安,住广东省深圳市**新区**街道**村**栋(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保安分公司保安,住广东省深圳市**新区**街道**村**栋(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区**村**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野、张某甲、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田野在一网络投资理财的贴吧内与柬埔寨电信诈骗团伙的“雷雷”(身份不详)相识并互加微信,“雷雷”以“弄来银行卡就帮其赚钱”为由 让田野登录“SUGRAM”聊天软件并添加昵称为“咸鱼”(身份不详)的,由“咸鱼”告诉田野如何操作赚钱。田野在“咸鱼”以收购每张银行卡支付1,000元、提供往返柬埔寨机票、食宿等费用并支付诈骗所得5%提成的诱惑下,参与电信诈骗犯罪。以“雷雷”“咸鱼”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在平安易贷网络平台上以申请贷款为由,通过微信添加平台客服,客服以缴纳包装费、手续费、解冻费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让对方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打款,骗取对方钱款。被告人田野在以“咸鱼”为首的电信诈骗团伙的安排下,多次前往柬埔寨送收购的银行卡并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涉案金额人民币165,116元。2019年9月份,田野以收购每张银行卡支付1,000元、帮诈骗团伙转账可以获取转账金额3%提成的诱惑下,将其朋友被告人张某甲发展为其下线。张某甲在田野的指使下使用自己和收购的银行卡、手机卡,将电信诈骗的赃款利用银行卡及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移,涉案金额人民币165,116元。2019年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明知张某甲将其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28日至案发,先后办理12张银行卡及1张电话卡,以每张银行卡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甲用于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赃款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涉案金额人民币62,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2日9时许,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居民被害人许某某(女,38岁)在家微信上网时,一个微信名叫A(平安)-黄经理添加其微信,向许某某介绍贷款事宜并向其推荐安装平安易贷APP贷款平台。许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资料、注册,申请贷款人民币2.6万元。许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对方以缴纳保证金、VIP会员费、二次认证费等为由,多次让许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内打款。其中许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向对方提供的张某甲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卡(6229083330********)跨行转账人民币8,088元;于2019年9月28日向付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卡(62179311********)跨行转账人民币9,600元,合计人民币17,688元。许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许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2.2019年9月2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居民被害人陆某某(女,21岁)在家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客户经理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添加其微信(昵称黄经理)。对方让陆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陆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申请贷款人民币1万元。陆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保证金、银行卡解冻结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陆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陆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 通过微信向对方提供的张某甲兴业银行卡(6229083330********)内转账人民币2,388元。陆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陆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3. 2019年9月25日下午,山西省寿阳县居民被害人常某某(男,43岁)在寿阳县被外环加油站附近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客户经理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添加其微信(昵称:平安易贷-黄经理)。对方让常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常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申请贷款人民币5万元。常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保证金、解冻资金等为由,多次让常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常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向对方提供的张某甲兴业银行卡(6229083330********)内汇款人民币10,000元和27,140元,合计人民币37,140元。常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常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4. 2019年9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居民被害人周某某(男,24岁)在家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客户经理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添加其微信(微信名A-中国平安李武)。对方让周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周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申请贷款人民币5万元。周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验证金等为由,多次让周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周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 通过微信和手机银行分两笔向对方提供的张某甲兴业银行卡(6229083330********)内各转账人民币2,500元,合计人民币5,000元。周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周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5.2019年9月27日,黑龙江省**农场居民被害人岳某某(男,28岁)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添加其微信,对方让岳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岳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申请贷款人民币2万元。岳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岳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岳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 通过微信分三笔向对方提供的付某某浦发银行卡(62179311********)内转账人民币1,000元、1,000元、8,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岳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岳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6.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绍兴市**区**街道居民被害人薛某甲(女,23岁)在家微信上网时,一个微信名叫平安易贷-黄经理添加其微信,向薛某甲介绍贷款事宜并向其推荐安装平安易贷APP贷款平台。薛某甲按照指示填写个人资料、银行卡信息,申请贷款人民币2万元。薛某甲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薛某甲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薛某甲于2019年9月28日 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付某某浦发银行卡(62179311********)内转账人民币1,000元。薛某甲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薛某甲发觉被骗而报警。

7.2019年10月19日,四川省渠县**镇居民被害人杨某甲(女,26岁)在其经营的童装门市内微信上网时,一个自称“平安易贷” 客户经理加其微信,向杨某甲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向其推荐安装平安易贷APP贷款平台。杨某甲按照指示填写个人资料、银行卡信息,申请贷款人民币10万元。 杨某甲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资料费、银行卡解冻金等为由,多次让杨某甲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杨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分两笔向对方提供的舒某某浦发银行卡(62179311********)内各转账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向舒某某招商银行卡(62148378********)内转账人民币5,000元;于2019-10-22向付某某光大银行卡(62266304********)内分两笔转账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杨某甲共计向对方汇款人民币2.6万元。杨某甲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杨某甲发觉被骗而报警。

8.2019年10月20日15时许,辽宁省东港市**管理区居民被害人王某甲(女,25岁)在家微信上网时,一个微信名:A平安易贷-黄经理添加其微信,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王某甲申请贷款人民币2万元。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手续费、银行卡解冻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王某甲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0日分两笔向对方提供的舒某某兴业银行卡(6229083330********)内转账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向舒某某招商银行卡(62148378********)内转账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向付某某光大银行卡(62266304********)内转账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元。王某甲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莫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9.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广东省潮州市**区**村居民被害人莫某某(男,36岁)在家微信上网时,一个微信昵称:平安易贷-黄经理添加其微信,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向其推荐安装平安易贷APP贷款平台。莫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资料、银行卡信息,申请贷款人民币3万元。 莫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莫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莫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向对方提供的舒某某浦发银行卡(62179311********)内转账人民币1,500元;于2019年10月21日向舒某某招商银行卡(62148378********)内转账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莫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莫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10.2019年10月22日10时44分,辽宁省凌源市**小区居民被害人李某某(女,50岁)在家接到一个电话(10105166),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添加其微信。李某某申请贷款5万元,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李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24日分四笔向对方提供的付某某民生银行卡(62262206********)内转账人民币10,000元、4,500元、1,000元、500元,合计人民币16,000元。李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李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11.2019年10月22日,湖北省恩施市**村居民被害人邓某某(女,52岁)在家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让添加其经理微信(昵称:平安易贷-黄经理)。对方让邓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邓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申请贷款人民币5万元。邓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押金、保证金、银行卡解冻结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邓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邓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分两笔(每笔人民币2,500元)向对方提供的付某某兴业银行卡(6229083330********)内转账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25日向对方提供的王某乙浦发银行卡(62179311********)内转账人民币12,000元,合计人民币17,000元。邓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邓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12.2019年10月23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居民被害人杨某乙(男,45岁)在在家微信上网时,一个微信名:A平安易贷-黄经理添加其微信,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向其推荐安装平安易贷APP贷款平台。杨某乙按照指示填写个人资料、银行卡信息。杨某乙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手续费等为由,多次让杨某乙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杨某乙于2019年10月23日向对方提供的付某某光大银行卡(62266304********)内转账人民币1,5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向付某某民生银行卡(62262206********)内转账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杨某乙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杨某乙发觉被骗而报警。

13.2019年10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区**街居民被害人黄某某(女,20岁)在家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让添加微信(昵称:平安易贷-李武)。对方让黄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黄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和银行卡信息,申请贷款人民币2万元。黄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服务费、银行卡解冻结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黄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向对方提供的张某乙浦发银行卡(62179311********)和民生银行卡(62262206********)内各转账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11月5日向易某某中信银行卡(62177303********)内转账人民币2,700元,合计人民币4,700元。黄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黄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14.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扬州市**区**镇居民被害人丁某某(女,28岁)在家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让添加微信(昵称:平安易贷-黄经理)。对方让丁某某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丁某某按照指示填写个人信息资料和银行卡信息,申请贷款人民币5万元。丁某某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包装费、手续费、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丁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丁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分两笔(每笔2,500元)向对方提供的张某乙民生银行卡(62262206********)内转账人民币5,000元。丁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丁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15.2019年11月4日8时许,江苏省常州市**区**居民被害人张某丙(女,33岁)在家接到自称“平安易贷”工作人员的电话,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并让添加微信。对方让张某丙下载平安易贷APP并进行注册,张某丙申请贷款人民币7万元。在操作的过程中,对方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为由,多次让张某丙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张某丙于2019年11月5日向对方提供的易某某中信银行卡(62177303********)内转账人民币2,000元。张某丙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张某丙发觉被骗而报警。

16.2019年11月5日11时许,广东省广州市**区**村居民被害人廖某某(女,34岁)在家微信上网时,平安易贷APP上有名叫A-平安-李经理添加其微信,向其介绍网络贷款事宜。廖某某将银行卡发给对方,对方以银行卡号信息错误、征信存在问题等需要缴纳费用为由,多次让廖某某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打款。其中廖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向对方提供的易某某中信银行卡(62177303********)内转账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1月6日分三笔向易某某浦发银行卡(62179311********)内转账人民币1,800元、1,500元、900元。合计人民币7,200元。廖某某汇款后对方又提出新的理由让其打款,廖某某发觉被骗而报警。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村**栋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野于2019年11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镇**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电话卡等;

2.书证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被告人田野、张某甲、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薛某乙、王某乙、舒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岳某某、许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田野、张某甲、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野、张某甲、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野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经查证属实,构成一般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野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付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双建

202061

附:

    1.被告人田野、张某甲、付某某现被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银行卡15张、手机20部、手机卡一张、笔记本电脑一个随案移送法院。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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