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野,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系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住该村。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野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20时许,张某甲(已判决)与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哈尔滨市电缆街一台球厅打台球时,与张某乙(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后张某甲与张某乙电话相约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村道口处斗殴。张某甲纠集马某某(已判决)、王某甲,胡某某纠集被告人田野、周某某(已判决)、魏某某(已判决),并在赶往斗殴地点前在胡某某家取了五把刀用于斗殴。张某乙纠集曲某某(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乙、张某丁等人参与斗殴。27日凌晨1时许,双方在学府路与三环桥交口附近相遇,张某甲、胡某某、田野等人持刀,与持铁凳子杆等的张某乙一方进行斗殴。在斗殴中张某丁被刀砍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丁左上肢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田野于2019年9月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胡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魏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野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萍芳
附:
1.被告人田野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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