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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钊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66号

被告人田钊,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田钊与被害人林某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期间田钊谎称自己在检察院上班、编造自己的家庭背景获取林某某的信任,至2017年2月份二人确认恋爱关系。从2018年开始,田钊谎称其“叔叔”在省公安厅任书记、自己给“叔叔”担任秘书,其一个人操作两个微信号并分饰不同角色与林某某联系,以能为林某某办理公务员编制的警察工作需要费用、其叔叔手机需要更换、被害人将田钊眼睛弄伤需要看病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先后向田钊的微信、支付宝及信用卡转款共计人民币156781.79元,并骗取价值人民币6899元的苹果手机一部。2018年12月4日,田钊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某遂发觉被骗并报案。2019年8月2日,田钊被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消费凭证、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还款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田钊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田钊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 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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